发信人: sjs(紫霞公子)
三、德国
德国医疗保险的内容。医疗保险的任务是在投保者及其家属生病时或采取预防措施时,提供费用和服务,以保障和恢复投保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具体内容有:增进健康、防止疾病,早期发现疾病、治疗疾病、医疗康复及病人护理等。
医疗保险投保人范围。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带有强制性,对象包括:工资超过最低限度(周工资不高于480马克)而每年又少于58500马克的或每月少于4875马克的所有雇员。农民、家庭手工业者;失业者、大学生、残疾人和退休人员;投保人配偶及子女,只要他们收入不超过最低限就可以免费保险。此外,年收入超过58500马克的雇员可以自愿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可以到私人保险公司投保。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独立经营者不在法定医疗保险范围。
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法定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投保人和雇主交纳的保险费,国家一般不给直接补贴。企业雇员的投保,由雇主和雇员各交50%的保险费,但是雇员的收入每月在481-610马克时,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交纳。交纳的保险费占其工资收入的比例各保险机构不同。1976年7月1日起,保险费为职工毛收入的11.3%,由职工和雇主各交一半。养老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各自养老保险机构交纳,每月交纳年金的4.5%。失业补助金、失业救济金和家属补助金领取者的保险费由劳动局交纳。雇主按工资总额的3.5-9.8%,交纳视资金需要而定;月收入低于510马克的雇员,由雇主交纳其工资总额的7-19.6%。1985年雇主和雇员实际交纳月平均工资的11.8%。义务疾病保险的管理机构是疾病保险所,它的义务是:为参加保险者提供免费检查和看病的凭据,称“实物支付”,为参加保险者在生病期间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称“现金支付”。
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除职工本人外,赡养的家属也可以享受疾病保险,只要他们的月收入不超过430马克。疾病保险承担的费用包括外科、内科和牙科的治疗、药品,以及无力支付的住院费用等。病员携带一张医疗单去医生处就诊,医生凭此同患者承保单位结算。如果患病职工丧失工作能力,按规定发给病假费,患病期在六个星期内均由雇主照发工资,从第七个星期起病假费为正常收入的75%,最高为85%。法律规定,雇员在患病时有权要求雇主在其病假期内支付6个月工资,之后由健康承保单位向病员支付78周的津贴费用,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85%。职工在住院或疗养期间家庭可以得到补助。职工夫妇一方因照顾病孩不能上班,可以对职工因收入减少补助50个工作日等。
近年来,德国为了控制日益庞大的医疗保险支出,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两方面的改革:一是实施固定费用制,达到病有所医,又防止奢侈浪费的目的。所谓固定费用制,保险公司和医生委员会对治疗某种处方药量和药类作出费用上的规定,规定以内的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超过规定费用由患者自理。二是建立医疗单位、疾病保险机构和医疗投保人之间经济利益约束机制。从1989年起,一部分地区试行保险费退还制度,如果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在1年之内并未使用保险费,那么投保人可获得全年保险费的1/12的退还款。如果一年里使用医疗费用不超过全年保险费的1/12,退还款为全年保险费的1/12减去所使用的医疗使用。 四、日本
日本的医疗保险。其基本宗旨:为使国民一旦患病能得到起码的医疗而不致使患者经济负担过重采取的国民平日支付保险费的办法。保险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或由生活费支付,如果1年中不生病,保险费等于为他人支付。所谓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两大系统:一个是以普通居民为对象的健康保险;二是以个体经营者和农民等当地居民为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另外还有公务员、船员等特定职业者为对象的各种互助会等。
健康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受雇者一般要交纳工资总额的8.4%,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公务员和教师一般要交纳工资的0.5%-12.86%,单位和个人各出50%。政府负担保险费的16.4%,及管理费。交纳保险费与享受补助的收入限额:最高为一月71万元,最低为一月6.8万日元。此外,还由各健康组合按实际收入的1‰ ,上缴全国健康保险联合会,作为全国健康组合调剂金。雇员参加健康保险组合,则交纳个人工资收入的1.5-4.75%,按年金保险的39个工资等级交纳。雇主以工薪总额的1.5-4.75%交纳。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个人,按照法地市、町、村健康组合规定的保险金标准交纳。
职工患伤病时可持保险证去医院治疗。初诊时固定工交400日元,临时工交50日元;住院时固定1个月每天交300日元,除此之外一切费用由保险机构负担。从1984年开始,受保者的医疗费由本人交10%,其家属看病时,门诊个人交30%,住院医疗个人交20%。
病伤休息时,私营企业职工健康保险、船员保险和雇佣劳动者保险付给相当于本人60%工资的病伤补助金,支付期限从半年到3年不等。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企业职员、私立学校职员的病伤补助金,为本人月工资的80%,支付一年半。日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更生疗法、患者重返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治疗。
五、瑞典
瑞典公民和居住在瑞典的他国公民,均可享受保险待遇,可领取三种津贴:医疗费津贴、病假津贴和双亲津贴。
医疗费津贴。参加医疗保险者的医疗保健采取报销制度,即先由患者自己付费款,然后向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或诊所的路费等,由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病假津贴。用于弥补患者因病而减少的收入损失,相当于正常收入的90%。家庭妇女每天可领取8克郎的病假津贴,如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则每天的津贴提高到48克郎。孕妇产前可领取50天的妊娠津贴,产后领取12个月的双亲津贴(头9个月为其收入的90%,后三个月只有产前就业者方可领取,每天48克郎)。
六、美国 美国医疗保险于1966年开始实行,保障对象从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扩大到任何年龄的残疾金领取者,属于强制性保险。
按规定,凡参加老残、遗属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率平均负担(1985年为1.35%),包含在社会保险税中。这一保险又可分为两部份:一是转院保险,投保者因疾病短期住院,可报销大部份医疗费用,一般转院一次不得超过90天;二是补充性医疗保险,属自愿性医疗保险,其实施范围要比转院保险宽,投保者可向保险机构报销一般就诊、治疗费用和药费等。 -------------- ※来源: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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