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提出申请,就把当事外国劳工的国内再就业期限从目前的6个月缩短至1个月。该措施反映了主要雇佣外国劳工的中小企业的意见。按照现行制度,在工厂工作3年的熟练工人(外国劳工)离开后,工厂雇用新的工人必须再进行培养。雇用外国劳工的国内雇主一直认为,这种制度使工厂效率低下。
要缩短再就业限制时间,雇主必须在外国劳工回国之前到劳动部下属机构雇用稳定中心领取再就业推荐书。这时,当事外国人重新入境后必须到原来工作过的工厂就业。
该特例规定将从2007年8月开始投入实行。因为按照从2004年8月开始实行的《雇用许可制》,届时到国内就业的外国劳工3年就业期限将期满。现行《雇用许可制》规定,在韩国国内就业的外国劳工离开韩国后,自出国日起6个月间一律禁止到国内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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