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概要
从2003年3月1日起,移民法将被修改。主要是要求457类长期商务签证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出示证据以表明他们的担保人是经许可的商业担保人,或者已经以商业担保人的身份递交了许可资格申请。另外,申请递交时和申请被做出决定时的担保人为同一人。
我公司认为:此次变动意味着独立商人类长期商务签证可能将被取消,有关具体实施细则,我们正等待修改后具体法律条文的出台。此次修改,将对中国境内预以独立身份申请长期商务签证者造成重大影响。
具体细节
附加信息
法条Schedule 1被修改,主要是要求那些被澳大利亚企业担保的457类长期商务签证的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为其提供担保的雇主已经成为被许可的商业准资格担保人(PQBS)、标准企业担保人(SBS)或者已经递交了关于担保许可的申请,但还没有被批准。
另外,457类签证申请的Schedule 2法条也被修改。此修改规定,在对此类签证申请做出决定时,此申请的担保人和申请递交时的担保人为同一人。
申请表
为了反映此次修改,第1066申请表已被更新。
过渡期安排
以上法条的修改适用于2003年3月1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 在此日期之前递交的申请--但在2003年3月1日还未完案的--将仍按申请递交时的有效法条审理。
说明
PAM 说明已被更新。
对委托授权的影响
无
对签证体系的影响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