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关于自费留学经济担保书事 (领三函[1992]75号)
英国使馆领事部:英领字经020号函悉。
一、领认函[1990]019号文第一条中所述“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有亲属关系”主要是指领二函[1987]329《关于从严签发经济担保书的通知》中对华侨华人担保其国内亲属出国旅游、探亲、团聚而言,并未涉及自费留学问题。
二、领四函[1991]110号文第二条关于申请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的亲属、非亲属提供的经济担保书……”.
第三条关于“华侨、华人、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如欲雇用我公民出国从事劳务活动……,雇主雇用人数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人”。这两处的意思是明确的。该文第二条对担保我国公民自费留学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针对近几年在自费留学方面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原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健全。至于担保人数,可参照第三条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年担保不得超过两人。
另,经过公证、认证的经济担保书是我公安部门审批我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就自费留学担保书而言,又涉及进入正规大学和短期语言培训之分,申办担保书认证应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证明要求也不相同。因此请你馆在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时,根据我现行规定,严格审核,防止有人利用担保书弄虚作假,搞变相非法移民等不法活动。
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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