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扶持的对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纳税形成区本级财政收入(含在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工业园、专题产业园投资),且经区科技局认定和科技孵化型企业。
2、扶持的标准:经认定,由区财政比照企业交纳的所得税额形成区本级财政增收部分,二年内全额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70%的专项资金扶持;第六年后,给予40%的专项资金扶持。
3、企业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等资本性支出。
4、专项扶持资金的核发程序: (1)由企业在年初就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向区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由区主管局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书面各区管委会提出核发专项资金的申请。 (3)由区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定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并组织资金的具体发放。
5、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区财政有关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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