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降低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注册门槛。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圆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证首期以3万元人民币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2. 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
通过为优秀项目提供5--10万元的无偿启动资金、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解决留学人员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3. 免房租。
在留学人员创业园新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办公、研发场地,免交50平方米的场地房租三年。
4.返税。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个人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币(包括5000元)以内部分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5.留学人员创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西部地区由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留学人员从所创办的外商投资中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7.留学人员创办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发税收减免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和留学人员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鼓励留学人员企业技术研发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赢利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留学人员创办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11.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2.留学人员企业技术收入所得税减免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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