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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6种学生签证之异同(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2 字体: [ ]

  相同点(不含571类签证)∶

  如申请人的学费和生活费由以下单位支付:

  1、中国中央政府部门;
  2、多边或国际性组织;
  3、澳大利亚联邦、州或领地政府部门;

  申请人则可以免于提交雅思成绩的证明。对申请人英语水平的要求可由录取学校作出相应规定。申请人可以选修不超过(570类无要求)(572类、575类20周)(573类、574类30周)的英语强化课程。
  如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内为报读高一级课程申请新的学生签证,可以提供以下之一种英语水平证明:

  1、有关类别的学生签证所要求的最低的雅思考试成绩(总分);  
  2、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在提出签证申请之前2年以内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获得澳大利亚高中毕业证书;
  3、提交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已在全英语授课的条件下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澳大利亚学历体系中4级证书或以上学历。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获得相关的本科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历。

  共同点:1、(570类的申请人将受到学完后“不得申请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572、573、574、575类申请人未表明其将在澳就读超过10个月的课程而获得少于10个月的学生签证,申请人则会受到学完后“不得继续逗留”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如无特殊理由,申请人在澳逗留期间将不会获得其他类别的签证。所以申请人不可违反签证规定在澳申请继续攻读其他课程。(571类无此限制)

  2、申请人可以递交其他有助于签证评估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情况介绍,以往签证申请的经历及所取得的学历证明、培训证书、学术成就等证明材料。

  3、学生签证申请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外提出。

  4、(574类无此项)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学习期间不与父母双方中任何一人或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需提供由校方签署的保证书或由父母书面指定的一名或在澳大利亚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的亲属出具有关监护安排的法律声明书,监护人需同时提供由当地警察局出示的无刑事犯罪证明。他们将负责申请人在澳期间的食宿或基本福利等问题。签证条件要求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须对上述事宜做妥善的安排。教育机构可在澳大利亚移民及多元文化事务部的网站上下载有关确认监护安排的表格。如果申请人在澳学习期间与由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的监护人生活在一起,须向教育机构提供该监护人的姓名及在澳的地址。

  5、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品格 - 针对签证申请表中所填的“品格声明”部分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审。

  6、 申请人如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尚未解决的债务问题,须对偿还此债务作出联邦政府能够接受的妥善安排。

  7、(570、571类不含此项)申请预备课程(包括英语强化课程、大学预科或其他预备课程)加主课的配套课程,必须申请主课所在类别的学生签证。例如,申请英语强化课程加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申请574类学生签证。如申请人同时能向签证处提交所申请的主课和预备课程/英语强化课程的电子注册确认通知书,方可获得有效期覆盖整个配套课程的学生签证。

  不同点:570类英语强化课程的学习不得超过40周。根据学校通常的时间表来签发学生最多40周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签发的英语强化课程的签证时间可略长于40周);在职的申请人必须标明其在国内担任的职位需要其使用英语;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和学习成绩单,表明已具备申请相应类别的签证所要求的学历。

  571类:中学主要课程的学习不得低于16个月(不包括英语强化课程);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和学习成绩单,表明截止至对签证申请做出决定之日时申请人已具备初中毕业学历。申请人可在初中毕业前递交签证申请,在通过学生签证预评估后再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截止至申请递交之日申请人未满18周岁;申请人的年龄必须与所报读的澳大利亚学校课程的入学年龄相符。

  572类申请人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申请人仅限报读专科文凭及以上课程;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报读的课程对他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有帮助;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具备申请相应类别的签证所要求的学历。

  573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申请人已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

  574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已获得相关的本科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历。

  575类申请人须提供学校证明信及学习成绩单,表明申请人已具备高中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所报读的课程对他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有帮助。

  附:监护人签证(Guardian Visa):从2003年11月起,申请读中学的学生,其家长或亲属可申请监护人签证赴澳陪读。申请监护人签证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担保,确保申请人在澳逗留期间的费用。监护人签证持有者不能在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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