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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速驱离非法移民程序 遣返无须接收国同意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3 字体: [ ]

美国国安司法两部颁布最终决定,遣返非法移民时,不必考虑接收国同意与否,并提醒加速驱离范围已经拓宽。

  据美国侨报报道,国安部移民执法局和司法部移民复审行政办公室5日联合颁布行政法规修订最后结果,决定接收国同意与否不再构成移民法245B条款的驱离条件,遣返国的“国家”概念不包括政府是否存在,是否履行职能。对方国家政府如果保持沉默,或没有及时回应,也不是改变目的地的理由。

  移民法官在决定遣返事宜时,继续允许非法移民选择目的地。但行政首长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同时考虑被遣返者的国家,居住国度,搭乘来美旅行工具的地点等,选择任何一个国家作为遣返国度。

  通知同时提醒,非法移民加速驱离的行政规范近来已拓宽使用范围(参见政府2004年8月11日的加速驱离通知)。任何非法移民,只要在距离美国边境100英里的范围内被捕,如果拿不出自己过去14天在美国持续居住的证据,就可加速驱离。政府2002年11月13日颁布的加速驱离规定只适用于海路抵达美国的非法移民,前提是没有证据显示过去两年中在美持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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