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过美国“签证官”的“拒签曲”吗?临近开学,每天至少有数百位人被拒签,其中不乏优秀人才———那些来自北大、清华、武大或科技大学的学子们。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我们看见多少张气馁的脸和破碎的心啊。 被拒签一两次后,本来已经心灰意冷,但忽然又峰回路转,签证官网开一面放行。不过,这时你已经交了两次或三次签证费,而且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被拒签后怎么办?可否诉讼?很难。即便管辖权不成问题,即便法官愿意受理,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问题出在自由裁量上。什么是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见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中,而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界定的。这倒不是因为两个机构对此问题视而不见;自由裁量的历史由来已久,而且出现的频率很高。那么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沉默说明什么?说明自由裁量这个概念很难缠,很难统一思想,必须一案一看,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
自由裁量一词在中国也经常用,但并没有任何定义,只能到国外法律中去找。“自由裁量”(discretion)指担任公职的人行使其职权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按照自己的良知作出决定,而不必牵挂他人的判断和良知。换言之,自由裁量少客观因素,多主观因素,少集体因素,多个人因素。
自由裁量的一大特点就是,作决定后不用说出理由,或者不用说出详细理由。不错,签证官会说,拒签是因为申请者有“有移民倾向”。但这是理由,也是结论。签证官没有说明为什么认为你有移民倾向。签证官有时也会说些理由,比如申请者是单身或者说你钱不够。但这些理由他们从来不肯落实在书面文字上。
签证面试的时间平均不过两分钟,如何能作出明智判断?我请教过美国使馆的一位华裔美国人,此兄很坦诚,说他是凭第一印象,看看对方顺眼不顺眼。如果珠光宝气,面目可憎,那就拒签。如果你沉鱼落雁、冰心玉洁,是不是就能顺利过关、畅行无阻?
难说!要是奖学金太少,去的又不是名校,签证官会把你打回去,说是既然你生活无保障,又是二三流学校,为什么还要到美国去乱跑?要是你去名校,又是全奖,签证官会说,你条件这么好,赴美后肯定滞留不归。这是典型的“第22条军规”难题。
自由裁量还有个小小的机关,就是“假设”一词。美国《移民法与国籍法》第214条说,签证官员假设申请者有移民倾向,除非你能证明你会回来。“假设”是一个强大名词,也是美国判例法中界定的概念。这里的“假设”(presumption)指以某一种已知事实假设或推断另一种事实或结论。就申请签证而言,已知事实是签证申请者想去美国,而假设/推定的事实或结论就是申请者有移民倾向。
“假设”的要害是举证责任,必须由要推翻假设的一方出示证据,证明事实相反。遇到这种情况,律师都很头痛,因为这种举证都比较困难。上文已经提到,你獐头鼠目,一脸猥琐,有可能被拒签。你羞花闭月,气质高雅———那也还是有可能被拒签。
那我们对那些事情就没有办法了?有办法的,可以说他们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abuseofdiscretion)指决策武断、不合理,违背规则本来的意图或是超出权力范围。
定义不清楚?没有关系,这在法律中是常有的事。事实不清楚看法律,法律不清楚再看事实。还是回过头来看签证。如果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某签证官拒绝了所有签证申请,那是可能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如果此人接连两天拒绝了所有签证申请,那就很可能是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如果此人接连三天与中国同学为敌,只要是遵循常理的人,都会说签证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再比如,倘若被拒签的都是“清华”学子,而理由是该校学生反美情绪激昂;签证官问,既然你已经公开宣言,说美国不好,为什么还要到那里去乱跑呢?这也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反过来,如果签证官接连三天向所有签证申请者大开绿灯,美国政府也有可能说签证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没有受贿也不行,是国际主义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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