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游、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公普通护照,一般发给国家派出的研究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等,这种护照由外交部和地方外办颁发。另一种因私普通护照,有国家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各地公安机关颁发给因私事前往外国或旅游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侨民使用的护照。其中的"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 申办程序 中国公民申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一般程序为: 1. 领取出境申请表 本人(或委托亲友)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 (1) 户口簿; (2) 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 (3) 工作证(退休证); (4) 与出境事由有关的相应材料(邀请信、担保书等); (5) 介绍信。 2.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 填写前,首先要仔细阅读表格内的每项内容以及填表须知,如有不明白处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询问或通过有关咨询服务机构帮助填写。申请表格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能潦草或涂改;此表一式四份,必须全部填写,且每项内容必须一致;表格的右上角印有申请编号(四张表编号是一致的),申请人必须牢记,以便日后查询;标题后的括号内应填写本人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填写,必须与本人户口簿内的记载相一致。 3.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的时限 (1) 对于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护照申请,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受理审批工作并向复核审批机关寄出有关材料,各地、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并向制证机关寄出有关材料,需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审批的,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批工作。制证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 (2)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累计4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并通知审批结果。 (3)对于出国奔丧、探望亲属、留学在即、紧急商务和师生利用寒暑假出国的申请,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在累计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在累计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做出答复。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意见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级公安机关应予复核并答复。 4.护照、证件的领取 (1)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护照、证件时,同时出具领证收据。多人申请商务出国的,可由其中一人或法人代表凭所有申请人身证领取护照、证件。 (2)地、州、市(县)申请人需要在省(市、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证件的,凭相关地、州、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领取的证明到省(市、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证件。 (3)申请人对领取的护照、出境卡及有关证件认真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在"持照(证)人签名处"用钢笔亲笔签名。 5.办理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变更、加注 (1) 申请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延期。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正在使用中的护照的有效期可以延长有效期两次,每次延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五年。这里说的"正在使用中的护照"是指持照人正在国外(境外)旅行期间或已经取得签证即将出境旅行者所使用的护照,没有出境记录和外国签证的护照则不称为"正在使用中的护照"。办理护照延期手续,须注意以下几点: a. 护照延期申请须在护照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提出,持照人须持原本护照到 原发护照到原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b. 护照已超过有效期后即为失效护照或无效护照的,公安机关则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c. 如护照有效期不足外国签证年限要求的,持照人可持该国有关签证证明提前向发照机关提出申请。 d. 持照人在国外旅行期间申请护照延期的,须到我驻外使(领)馆或外文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e.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在国内外办理护照延期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2)申请焕发、补发。 持照人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如系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发照机关提出换发护照申请:护照已延期两次,且即将期满,不能再申请延期的;护照签证页已用完的;护照确因非故意的原因损坏的;旧版护照有 过出境记录的;其他经发照机关认定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照人可携带本人护照、身份证、工作证等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一般两周内即可取得新护照。发照机关发非新护照的同时,将收回旧护照,予以注销。如持照人要求保存旧护照以做纪念,可向发照机关同时提出。发照机关一般在原护照签发页上加盖注销印章并裁剪掉护照右上角,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后才能发还本人。 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护照在国外遗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在当地报纸登报声明原护照作废,并同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申请补发护照时,应提供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关证明,驻在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件,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交三张两寸免冠近照。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无误后,有关使、领馆或机构方予补发护照。 持照人护照遗失后,须办理补发新护照的手续时,可到护照颁发机关,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补发手续: ① 提交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申请材料; ② 提交护照遗失地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③ 提交当地报纸关于护照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原版报纸); ④ 提交原申请护照时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⑤ 重新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并重新办理单位盖章等手续; ⑥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审理后,即可在约定的时间取得补发的新护照。 已办妥前往国或地区的签证之后遗失护照者,也须到原领取护照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补发手续: ① 提交如上述所示的有关证明材料; ② 提交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发给签证的证明; ③ 重新填写中国公民出境申请表,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取得补发的新护照。 从境外短期回国后遗失护照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如损坏)等,需要重新补发新护照者,均须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遗失(或损坏)护照经过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登报宣布遗失护照的作废证明等。经公安机关审理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即可获得补发的新护照。 在国外逗留期间遗失护照者,须立即到当地警察机关报案,然后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申领补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定居国外的华侨回国探亲访友、旅游、经商期间丢失护照者,须迅速到丢失地的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挂失并登报声明,然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出境证件。公安机关审核后,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发给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以确保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家。 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或被窃上述护照,应立即将有关详情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 (3)内容变更和加注。 持照人的护照内某些项目如需变更和加注,须到原发照机关提出变更和加注的申请。发照机关受理后,一般在一周以内即可办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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