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部分
1.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2.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后三年减半征收政策期间的,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低于10%按10%)。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创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 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低于10%按10%)。
7. 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 生产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区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9. 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1997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比例反还给企业。
10. 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区财政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内全额征收部分返还: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20%。
11.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1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13. 外商投资开发的项目属高新技术产品,内销比例可不受限制,并允许以技术参股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内资企业部分
1.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可暂免征所得税。
4. 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并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返还企业。
5.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仪器、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国内无法加工制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制造个别高新技术元器件,国内无法加工制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制造个别高新技术产品零件等,海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省、市、经济特区科委的批准文件给予便利和优惠。
6. 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并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用房,可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7.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挣即退。(软件企业)
8.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软件企业)
9. 商务、技术人员因业务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国,可简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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