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推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进驻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并与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签有孵化协议且在孵化期内的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条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主要是指大学师生创办的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高新区产业化发展重点。
第四条 财政扶持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可享受高新区孵化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即:孵化期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营业税前三年的全部第四至第五年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创业资助
大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在公司注册开办过程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给予以下形式之一的创业资助。
一、无偿资助:高新区管委会为创办者提供价值30万元的研发设备,如果项目达到产业化的目标要求,且企业孵化期满后继续在淄博高新区发展,管委会将30万元的研发设备无偿资助创办者。
二、无息贷款:高新区管委会为创业者提供30万元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孵化期。
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六条 房租优惠
大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期三年内可享受比一般孵化企业房租更优惠的创业支持,即在确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40%、70%收取房租。
第七条 其它支持
在大学科技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高新区《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享受有关补贴待遇。即:博士后、博士安家补助费10万元和7万元、工作补贴每月5000元和3000元。
第八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淄博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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