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签证和落户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京工作一年以上的,应持“Z”签证入境,入境后须于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二至五年(不超过护照有效期)有效的居留证及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 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四)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持“Z”签证在京工作不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免交《健康证明书》。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要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申请返回签证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返回签证可与《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同时申请办理。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京停留或居留,须于期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其中,已取得《外国人居留证》的留学人员,可在居留证期满前再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二至五年,同时亦可申办与居留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境有效“Z”签证。居留证件内容有变动的,持证人应于变动后的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F”签证延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审批单位公函;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接待单位公章。 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工作单位及身份变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变更工作单位及身份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和新工作单位的聘用证明,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新聘单位公章。持“L”或“F”签证入境的留学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变更为“Z”签证的,经审核批准可以予以变更。申请变更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外国护照和签证; (二)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公函; (四)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外籍家属申办有关签证或居留证证件时,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办理。 未在境外办妥签证的留学人员,可持外交部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市公安局口岸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 (二)经市人事局核批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原籍有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已在原籍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留学人员配偶及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随迁人员的户口及身份证; (五)在京合法居住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房产证;亲属或朋友同意居住、落户的证明;所分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六)在国外生育子女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和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 持中国护照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程序: (一)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引进手续; (二)持《工作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申请办理北京市户口; (三)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开据《户口准迁证》;在原籍已注销户口的,凭注销户口证明开据《入户通知单》; (四)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五)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住地派出所报户口。持中国护照已在本市注销户口的留学人员,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属外省市户口的,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时,可到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或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配偶和子女的调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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