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以中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国外长期(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外国自然人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或出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人股东或出资人的投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内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留学人员持以下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创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留学人员,应到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持以厂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批准证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名称预先核赎登记和工商登记时,在文件证件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即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留学、人员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再持以下材料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一)有关书面合同; (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减免税申请书》。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以下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 (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 (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 留学人员申请办理退税,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持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除留学人员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留学人员以外籍个人名义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