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取消V2和V3签证的年龄限制,允许21岁以上子女申请延期,并把1986年大赦集体诉讼和解案的补充申请期限延长到年底。
V签证是前克林顿总统积极推动的签证类别,在2000年12月签署立法。为了缓解移民家庭无法团聚的痛苦,“合法移民家庭平等法案”允许永久居民的海外配偶和子女持V2,V3签证来美等待,条件是亲属移民I-130申请表格等待审批已超过3年,递交时间早于2000年12月21日。相关立法规定,持此类签证的移民子女不得超过21岁。如果超过,签证自动失效,不能延期。 移民局周一宣布取消这个年龄限制。只要其它条件相符,年满21岁或超过21岁的在美移民子女,不管是否申请过v签证延期,或是申请被拒,现在均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不得超过两年,可多次延长,直到拿到绿卡,或法律废除V签证为止。但是,合法移民子女申请V签证的初始条件不变,即未婚,年龄不到21岁。 申请延期需要填写I-539延长更改非移民身份表格。 与此同时,移民局宣布把1986年大赦集体诉讼案补充申请期限从5月23日宽限到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填写I-687表格,申请临时居留。 1986年移民大赦,允许1982年1月1日前抵美的无身份人员申请,窗口是1987年5月4日至1988年5月4日。 由于移民局的理解偏差,这段时间里很多申请被拒,理由是未获得移民局批准的情况下出境,再持旅游或学生等签证来美。消息传出后,很多人因为境外旅行放弃了申请,担心被移民局抓住。 也有人聘请律师,状告移民局执法不公,因为86大赦的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禁止境外旅行。 案件合并成集体诉讼后,移民局终于同意和解,并在4月29日宣布了和解办法,允许当年因境外旅行而申请被拒、或没有提出申请的人重新申请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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