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6年将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7000名。
二、选派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三、选派学科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科技、人才、教育发展战略,为更紧密地配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国家公派留学的选派更具针对性,2006年留学基金委根据专家及相关单位意见修订了重点资助学科专业,具体内容可查询《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指南》。
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学科、专业领域的人员申报国家留学基金。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
3.申请访问学者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下(1956年3月10日以后出生),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人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195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4.申请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001年7月31日以前毕业),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004年7月31日以前毕业),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6.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7.身心健康
8.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9.符合有关项目的特殊要求,具体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五、申请办法
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自2006年起,留学基金委将使用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拔工作。具体申报方式详见《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使用简介》
1.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的出国留学项目,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具体内容可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以后,需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提交的材料请参阅《关于准备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受理机构自2006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接受网上报名。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3月10日。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详见《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国留学项目,请申请人按照项目要求在指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直接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提交留学基金委。具体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3.申报研究生项目人员,具体要求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派办法》。
4.申请博士后项目人员,仅限申请六个博士后项目,具体内容可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5.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缴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通过受理机构申报者,请将此费用交至各受理机构;直接向留学基金委申报者,请将此费用直接交至留学基金委财务部。
六、评审及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
(1)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完成网上接受、审核及上报申请信息的工作。
(2)受理机构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及审核合格的书面申请材料。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同行专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教育部批准后发录取通知。
(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6年7月确定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至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
(5)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规定期限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出国留学项目,具体评审、录取办法请参阅《200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七、派出及管理
1.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履行按期回国并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的义务。
3.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4.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八、其他
1.2006年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时间安排等有关情况可查询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2006年1月下旬):www.neea.edu.cn或留学基金委网页www.csc.edu.cn。
2.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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