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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 想说爱你不容易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3 字体: [ ]

  出国留学教育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领域。“支持留学”是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支持留学、来去自由、鼓励回国”这一国家出国留学工作12字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留学”一直是我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既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希望接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因而,从这个根本点出发,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于上世纪末相继出台了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均简称留学中介)设立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并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

  伴随着留学中介取得的成绩,其问题一个时期以来也非常引人注目。比如,2002年10月,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留学中介活动的规范和整治工作。稍后不久,留学中介作为坑害消费者的典型又被曝光于2003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有关情况表明,留学中介问题主要表现在非法中介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机构违规经营上。其中,合法机构介绍虚假情况,签署不平等协议,出租、转让资质证明,制造假证明、假材料,收费不开具发票以逃避法律责任,与国外资质较差的学校开展合作,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问题十分突出。

  留学中介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第一,一部分人出国留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第二,国外学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国家过于看中经济收益,对其学校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直接导致我留学生在国外频繁遭遇困难和问题。第三,留学中介缺乏应有的开展业务能力。突出表现在挂靠经营上。一个时期以来各地查处和经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基本都是由于中介没有正常的对外合作渠道,到处寻找挂靠造成的。第四,管理工作中出现脱节。留学中介做的是培养人才的工作,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第一前提,但是在日常业务活动中,留学中介所从事的是一种企业化经营行为,自然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如何对这样的经营性企业进行管理,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具体到工作层面,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中介实施有效监管的手段有限,尤其是由于在行政执法上所依靠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一些问题难以处理。最典型的问题依照目前的法规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出入机制。取消中介资格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而取消资格以下的处罚也不够具体直接导致监管失去应有的威力。涉及到留学受害者时,由于取证遇到困难,又造成法律诉讼上的巨大困难。在各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由于现行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又使得打击挂靠或其他违规情况面临一定困难,最后使地方各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很难发挥。第五,大量的留学合同陷阱。这是在留学中介活动中最为普遍的问题。媒体所披露的留学中介官司无一例外地跟合同欺诈和不公或者争议有关。第六,各类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常常是由于他们所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使得留学中介问题更加凸显。

  为解决留学中介问题,从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留学中介的相关规定以来,政府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通过网站公布与留学中介工作相关的政策、情况等各种信息,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公布美国等21个国家各类学校名单,以保证留学人员能到国外质量可靠的正规学校学习。并对我驻外使(领)馆所进行的对国外学校资质认证工作提出规范要求;建立留学预警发布制度。随时就出国留学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发布“留学预警”,加强对出国留学活动的引导;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管。公布了经审批设立的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证号、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处理整改了一批严重违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制定和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推动与外国政府建立教育合作与交流磋商机制等等。从社会反映看,以上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

  然而,由于留学中介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出台的这些措施还没有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尤其是留学中介活动中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问题还需要很好的解决。为此,应寻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是应尽快搭建一个留学中介,留学者、政府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以及国外学校间各司其责,互不错位的机制与平台。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首先要完善治理中介违规经营的法规手段。要明确和完善中介资质审批与撤销的法律关系地位,解决中介特许经营上的戴帽和摘帽问题。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使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这项“良心工程”得到根本的质量保障。其次是研究如何依法建立赔偿机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与赔偿问题的法规细则,为出国留学受害者追回损失和维护其利益提供有力武器。

  二是继续加强国外学校资质把关并逐步形成完善权威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尽快建立境外教育机构资质鉴定机构,发布权威的留学院校的资质和留学目的国的教育体制、社会文化等正确信息,更重要的是对境外机构的资质进行过滤和把关;要进一步发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和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留学预警和各种相关信息,发布各国留学政策和出国留学办理信息指南等,使广大留学者更深入详细地了解情况,更加慎重、理性地对待留学。

  三是建立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和保证机制。主要是要形成较全面的监督机制。建立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业绩测评和考核办法;建立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注册制度;完善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社会监督、举报、查处、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四是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中介行业协会,逐步实现由政府直接管理转变间接行政监管。重点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并尽快开展留学中介合格与水平评估。通过合格认证,促进中介合法经营。通过水平评估,促进中介树立品牌意识,努力使合法中介“品牌化”,加速各种违规中介信誉的损失和“黑中介”生存空间的消亡。

  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变事后整治为事前防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避免形成教育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包办监管的局面。要加大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要通过披露留学中介开展的项目和国外合作项目情况,扶优打假;严把国际教育展览的资格准入关和质量关。要对参展的院校逐一审核把关,以防质量低劣的学校来华合作招生。

  当然,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使之真正成为不出国就能“留学”的平台,以满足人民群众出国留学的需要,也是解决留学中介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留学是一项培养人才的工作,前提是首先要创造一个可依靠、可信赖的安全环境。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工作,系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执政为民职责,更为建立和谐社会所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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