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离婚手续通常是由联邦立法管制,在各省的高等法院办理。事主之一必须在该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如太太居住在温哥华而丈夫居住在台湾,太太可以在卑斯省高等法院入禀,申请办理离婚。不过,如果丈夫已经先在台且在法院入禀,太太就不可再在卑斯省入禀了。
离婚时,申请人必须呈交结婚证书和具备离婚的条件及原因。例如,分居达一年;与讼人对起诉人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与讼人的通奸等等.
一般的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一年,便可以申请。分居的定义,除了实际的分开居住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合好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也可以是出于单方面的行动。
新移民来到加国,要适应的地方很多,各方面压力较大,有时会影响家庭和睦。大多数家庭同舟共济,度过困难期。也有少数姻缘耗尽,无法白头到老。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便可以协议离婚,不必化费巨资聘请律师,到法庭上互击心灵伤口。所以,若双方同意和平解决,可去文具店购买所居省的协议离婚说明书和申请表(DivorceGuide和DivorceForm),填好后一同去省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字,并付手续费,省法院会将法官签署批准的婚证书寄到家中。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瞻养费等。卑诗省政府的立法规定,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扶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扶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扶养权。孩子个人的意愿、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等等,都是判决扶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至于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扶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瞻养费,瞻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瞻养费。例如,按照1997年的指引,在卑诗省,付瞻养费的一方如果月入二千元(付税前的收入),按照需要瞻养的人数,每月要付瞻养费是:一名儿女的付$212;两名儿女的付$359;三名儿女的付$476;四名儿女的付$574。
因此,在办理分居或离婚之时,双方应该平心静气地讨论上述的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可确保自己合理的权利。最好应该考虑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法,去解决一时不能达到协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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