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具有完备的教师管理制度。州、学区、学校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教师进行管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中小学教师不评职称,没有职务级别之分,但分临时教师、长期教师两类。根据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州教育厅颁发,教师的聘任则是由各学区教委负责。校长参与招聘、审查、面试,录用与否需报请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决定。校长由学区教委任命,由校长协会参与培训和管理。
1.教师资格制度。美国中小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及具体实施由各州的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负责。各州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大多包括有美国公民身份、年龄、品德与专业(包括学历)几部分。美国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一般为,经4年本科学习(可以是非教育类学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再在州教育厅认可的大学的教育学院进行1年到1年半的师范教育专业进修,经初步实习和全面实习,获得教育学学士或硕士学位。认定程序一般为,申请者必须首先具备参加州认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资格认定考试,然后提出申请,参加州认定,通过认定以后,可以获得教师资格,颁发教师资格证书。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实行的是教师任职资格终身制。1985年以后,一些州开始通过立法进行改革,废除了教师证书终身制。如加州,每隔5年重新审核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核发时,要求5年之内教师至少要完成150个小时的业务培训。
2.教师聘用。美国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法律规定聘用教师权力属于学区教育委员会。教师聘用条件一般包括:必须持有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签署教师誓约,是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并是在法院登记了的居民。聘用一般程序:申请当教师人员经过选拔委员会考核,通过提问、交谈、笔试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教育观念、知识水平、性格特点、交往及团队协作能力等。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教育委员会推荐,由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聘任,试用期三年。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教师聘用要签订聘约。按照聘用期限的长短,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与长期聘约两种。定期聘约多为一年至两年,长期聘约多数州规定至少执教三年以上。
3.教师考核。美国重视对教师的考评,特别是刚刚从教三年的教师的考评。取得初任教师资格三年期满后,需经过学校、学区考评来判定其能否取得长聘教师的资格。美国各州的教师聘约多半要求教师要接受州法所规定的考评,以作为其续聘、调动或调整工资的依据。教师不得以宪法工作权保障为由,拒绝接受考评。各州对于教师考评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各州一般要给经考评表现不利的教师,提供改进机会。
4.教师教育。美国政府特别重视教师的教育和培训。2002年,联邦政府提供各州28.5亿美元的补助款用以招收优秀人才从教和现有教师培训。各州也非常重视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教师每隔几年就要通过一次进修,取得一定的进修学分。如纽约州对教师的学历和培训要求: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毕业后只能任教5年,5年内必须拿到硕士学位,否则不能在学校继续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