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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S笔试的正式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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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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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S考试的笔试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的开考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通知为准。但具体操作时间只能是:8:30考生开始入场, 8:45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9:00正式开始考试。 ▲笔试的操作方法要严格按照笔试操作规程(细则) 执行。(具体见前面的培训内容) 附:考生守则 考 生 守 则(笔试部分)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和《考试通知单》等证件。入场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黑答题卡用)、园珠笔。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卷或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PETS考试的卷Ⅱ中的座位号)等栏目。凡答卷或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无效。 五、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 六、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答题卡上分别用圆珠笔和铅笔填涂,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其答卷一律无效。非选择题(主观性试题)答卷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书写。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人考试成绩。 九、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下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附: 考生守则(口试部分) 考 生 守 则(口试部分)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考生入场时必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和《考试通知单》等证件。入场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二、考生要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涂黑口试卡用)、圆珠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生领到《口试卡》后,应认真填涂《口试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须考生填涂的栏目漏填涂、借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口试卡》无效,考生将得不到口试成绩。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方可离开候考室。离开候考室后不得再返回候考室。参加一级B考试的考生离开候考室后,直接进入备考室备考。备考时间结束后,按考场流动监考员的引导进入考场。参加其他级别考试的考生离开候考室后,在考场流动监考员的引导下直接进入考场。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七、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出场,不得向口试教师询问口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监考人员有权对考点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 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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