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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永久居民境外逗留最长期限12月政策未变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2 字体: [ ]

近日,美国中文媒体就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永久居民回美证效力的一则判例,纷纷加以报道,提醒美国永久居民,单单持有回美证,不一定能够保证他们合法地再次进入美国。这使得有些绿卡人士心里打鼓。美国侨报就此问题请教了移民法专家申建明律师。申律师说,永久居民连续逗留境外最长期限仍为12月的政策并没有变,超过该期限才有必要办回美证,并不是象某些报纸报道的如果超过“6个月”即使有回美证也不一定回得了美国。
   
申律师认为某些华文报纸的提醒是十分有益的和有必要的。不过,他认为所听到或看到的这些报道与实际情况都有一定的偏差,因此需要加以澄清和补充。
   
“首先,这些报道的新闻性是非常有限的。以上所指的判决是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所裁定的‘默因诉美国司法部长案’(下称‘默因案’),到7月15日以新闻形式见诸中文媒体,已经过了将近一个月,‘新’闻已经变成了‘半新’闻了。
   
“其次,‘默因案’并没有改变现行的美国移民法,更没有形成一个新的法律或法例。它只不过是对美国关于永久居民‘临时离开美国’及其回美证效力等问题的现行法规和具体做法在原则上加以肯定罢了。
   
“更重要的是,‘默因案’中并没有关于永久居民离开美国‘6个月以上’,其‘回美证不再是入境护身符’这样的判词和说法。而以上报道给读者和听者的印象却是:永久居民如要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即使有回美证,也不能保证回到美国。这与‘默因案’的原意是大相径庭的。
   
“该案中的上诉人默因是巴基斯坦人,1991年8月取得美国绿卡,同年10月回到巴基斯坦。在其后的四年半(54个月)中,她基本上一直居住在本国,虽然回到美国若干次,但在美国的居住时间总长度仅约6个月。1996年2月,默因同儿子回到美国,被移民局驻休斯顿入境官员吊销绿卡,送入递解出境程序。随后,移民法官判决将默因及其儿子递解出境,声称她已在1991年10月自动放弃了永久居民权。默因上诉至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后,该委员会于2002年5月作出判决,维持移民法官的原判。默因再上诉至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仍然维持原审移民法官的判决。
   
“该案中,不仅事实部分不存在‘离开美国6个月’的情况,而且法律陈述部分也丝毫没有提及‘离开美国6个月’以上对永久居民身份及其回美证效力的影响。‘离开美国6个月’同‘离开美国54个月’不仅有着量的区别,而且有着质的区别。
   
“事实上,很少听说离开美国6个月左右的永久居民在回美入境时被吊销绿卡。如果这些人士持有有效的回美证,离开美国半年左右后再入境时,就更不应当有什么障碍。但是,一旦永久居民离开美国时间超过12个月,他们在再入境时往往会遇到详细的盘问和麻烦,甚至被吊销绿卡,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如到境外为美国公司服务),即使有回美证,也不一定能够保证避免这些麻烦。总之,在美国境外逗留时间越长,越不有利于再入境,回美证的作用也就越低,但不能因此把‘6个月’作为能否入境的衡量标准。‘6个月’的概念仅仅适用于计算申请公民前在美居住时间的长短。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的一个最新联邦案例,证明了我以上说法的可靠性。该案由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霍达霍联诉司法部长案’(下称‘霍达霍联案’)。伊朗籍上诉人霍达霍联1993年7月取得绿卡,其后回国三次,其中第三次在伊朗连续逗留了15个多月。1998年9月霍达霍联回美时(事先没有申请回美证),绿卡被扣留,同时被送入递解出境程序。移民法官判他败诉,理由是他在国外逗留时间超过法定的12个月上限。移民上诉委员会也维持原判。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则认为,霍达霍联虽然离开美国超过12个月,但他具有可以原谅的特殊理由:由于霍达霍联在伊朗的税务未了,伊朗政府禁止他离境,直到他借钱付清所有税款为止;付清税款后,他又不得不在伊朗继续逗留一段时间,以便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因此,该法院在2003年7月14日就‘霍达霍联案’作出裁定,推翻原判,允许霍达霍联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总结以上案例和法律条文,申律师说:“‘默因案’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永久居民再入境前连续逗留美国境外的最长期限,仍然是12个月,而非6个月。如果有较好的理由(如为境外的美国跨国公司工作或美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持有回美证的永久居民,即使离美时间超过12个月,也仍然有相当大的机会顺利再次进入美国。”
   
移民法专家王均律师的说法和申律师的观点相吻合。王律师说,法律规定持绿卡人士离境超过一年须办回美证。但他补充说,一般绿卡人士在境外逗留半年以上就会引起移民局的注意,所以他忠告有很多时间(尽管不到一年)待在国外的人最好申请回美证,“这至少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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