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19 10:01:15 因为买地造房时发现自己被委托建房的日本大公司所骗,为此超支740多万日元,同时新建的房子又有种种弊端,为讨个说法,走上法庭,打了5年多的官司的神户市在住华人风间健,谈起这5年多的“官司历程”,他说:“这5年真是太苦,太烦了!”为打这场官司,风间健不仅花费了各种费用上百万元,而且通读了大量有关房产法律的书籍、资料。5年的官司,造成大量的经济和精力的付出,搅乱了原本平静、安逸的生活,而这一切的源头,只是委托建房时遇到了不可靠的公司,建造了存在弊端的房子。
像风间健这样,因为买到有弊端的房子而陷入纠纷的华人已不再是凤毛麟角。据社会学学者对在日华人社会的调查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后进入日本的新华人一代,已有相当一部分在日本落地生根。他们工作稳定,收入稳定,成为日本主流社会的一员。这时拥有一个象征着“家”的房子就成了很多人首先要实现的“梦想”。可以说买房已成了近年来在日华人社会中暗暗涌起的一股消费热潮。房子既是人们平稳、安逸生活的框架,又是华人传统的立业成家的实物载体。但房子不同于其它商品,有人形容为“一生中最大的商品”,“倾一生心血买房”,以房子在人们生活中的分量和昂贵的价值,怎么说都不为过。因而买到了不称心的房子,买到了问题房,对人们的生活和心理的打击也就尤为沉重。而华人身处异域,在对很多房产交易知识、行业规则并不清楚的情况下,纠纷也就更容易找上门来。近年来伴随着华人买房建房热,买房建房纠纷也不断显露,为此本报特别介绍几位华人买房纠纷的典型事例,供读者借鉴。
一、大公司造“假契约”
华人风间健先生因建房遇到的“闹心事”,让他的官司一打就是5年。
据风间先生介绍,2002年7月,家住神户的风间买了一块地,并与在日本很有名气的建房公司丰田???神户株式会社签了约,委托丰田公司建造一幢122平米的一户建,签约时总金额为2700万日元,并由丰田公司联系向公库借款。随后风间健出差去了中国。等到风间健回到日本,房子建好后,他发现丰田公司在他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已重新造了一份契约,使建房总金额上升为3100万日元,而且建好后的房子只有120平米,以前说的窗口朝外突出等要求都没有达到。于是与丰田公司交涉,丰田公司派人为其又补建了4平米,并退回了多收的5200日元。但对于风间健提出的不承认丰田伪造契约,赔偿1500万日元的要求则给予拒绝。为此风间到地方裁判所起诉,走上了长达5年的房产诉讼之路。
由于丰田公司是有名的大公司,实力雄厚,聘请有名的律师为其代理辩护,因而有律师认为风间先生打的是一场不可能胜诉的官司,不愿为其代理。为此风间健决定自己打这场官司。他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案例和法律书籍,到市役所跑相关鉴定和查阅大量资料,证明丰田伪造的契约是非法的,并把伪契约寄到丰田神户公司的会长、社长家中,风间表示,我就是要让他们自己看看,这是不是伪造的契约,能不能有效。然而结果被律师不幸而言中,法官判定风间健败诉,于是风间健又上诉高等裁判所,再败再诉。2005年又上诉到最高裁,而这期间,2004年丰田神户株式会社宣布倒产。风间健又把丰田神户株式会社的担保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00万日元。然而2005年2月3日最高裁判所以不符合上诉规定为由,驳回了风间健的上诉,而风间拿着丰田公司伪造的契约去刑事告发时,又被告知已过了5年有效期,不再受理。
风间表示,经过这5年的打官司经历,他已明白个人和大公司打官司的难度。他的教训就是盲目轻信了有名气的公司,以为是大公司就不会乱来,为此他希望华人吸取他的教训,在买房建房时,千万慎重。
二、置业遭遇贷款歧视约
目前,在日本购置房产的华人,大部分是先付头金,剩余房款尚需向银行等金融机关贷款。但是在贷款过程中,不少华人却遭到歧视。家在千叶县的周女士就面临这样的困扰,虽然房子已经向银行贷款买上了,但却为房子的名义人——即房屋所有权而大伤脑筋。
周女士目前在千叶县的稻毛看上一中古的公寓房,由于房子周围环境优美,房价1360万日元也比较合适,另外原房主十分爱惜室内设施,装修得十分舒适。周女士夫妇非常满意这套房子,于是决定买下。由于周女士的丈夫是日本人,而周女士持有的是日本人配偶签证,她担心买下房子后,会不会影响到房屋名义人的问题,因此她和丈夫商量共同拥有这套房子,并打算签署房屋名义人合同时,要同时写上夫妇二人的名字。
面对周女士的疑虑,该房屋的中介不动产商保证说,可以同时签上二人的名字,周女士的签证不会影响到银行贷款。不动产商指定的贷款银行是UFJ银行。结果周女士夫妇在付了头金100万日元后,与UFJ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房屋名义人时,UFJ银行却不同意周女士夫妇同时签上名义人,给出的理由是,周女士并没有永住签证,不符合条件,周女士认为100万头金是由自己账户支付的,而且不动产会社也保证过,周女士可以成为名义人,于是她向银行提出交涉,但仍被银行拒绝。
无奈之下,周女士咨询了司法书士和律师,被告知像她这种情况是可以和丈夫一起成为房屋共同的所有人,但是对于银行的做法,他们认为是歧视,但也没有办法,毕竟银行有自己的规定。目前,周女士正委托行政书士向法务省办理房屋名义人的补办手续,并为此多支付近10万日元的手续费。
据了解,在日本买房进行贷款时,可以有三个贷款途径,(1)可以向国家的住宅金融金库借款,但借款数目有上限,期限20年,前10年低利息,后10年利息是前10年的一倍。利息在签约时是已规定好的。(2)可向银行借款。根据银行的变动利息还款,最长贷款期限35年。(3)向年金的社会保险所也可以借一部分。另外,规定买房名义人还贷的最高年龄为:男性70岁,女性74岁。如果买新房的话,从贷款成立之日算到买房者还钱的最高年龄,如果不满35年,那么就会相应缩短还钱期限。而如果购买中古房的话,只能借银行的“变动利息”类的贷款。
许多在日华人夫妇在购买房子时,希望合写“房屋名义人”。但这在日本也是有条件的,特别是嫁给日本人的华人女性在购房时,要向司法书士咨询好关于房屋名义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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