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劳动力基本上受过良好教育,会多国语言,并有高技术经济所需的复杂技能。但失业,特别是长期失业不低。1996年OECD统计结果,荷兰平均失业水平为7%。虽然荷兰工作岗位的增长高于欧洲平均水平,但也只是勉强超过劳动力的增长。因此,荷兰政府对工作岗位的创造放在优先地位。主要体现以下几点:降低税收及社会保险缴款负担,适当增加工资,工作再分配,充实经济结构。此外,荷兰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改善劳务市场应变力。以国际价格而论,荷兰的工资是高的,尤其是非技术性工作,为了缩小生产率和工资的差距,荷兰政府大幅度调低雇主雇工人的价钱,使之刚好高于最低工资,也请求雇主和工人组织创造最低工资等级的工作。目前,劳资集体协议(CAOS)确定的最低工资比法定的最低工资高15%。但最近的劳资集体协议(CAOS)确定规定较低的工资标准。
在强调社会合作的制度里公有和私营部门的劳资关系总的讲不坏。虽然荷兰的工资谈判权力正在下放,但仍有一个中央谈判机构专门调查劳动合同的工资增长限制线。工会控制着75%左右的工人,工会与雇主团体按部门进行谈判,如果政府接受谈判结果,便以法律形式推广到整个部门。尽管工资只有适度提高,最近几年谈判成功的劳资集体协议已被各阶层接受而未遭很多反对意见,且罢工的日子相对不多。1996年的工资水平预期提高2%左右。寻找工人可通过官办的职业介绍所,越来越多的私营就业公司,也可直接从报纸广告中寻找。全荷兰约三分之一雇员是非全日制工作的,这是OECD国家中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高比例。一周总工时平均38小时,尽管看起来有一种试图削减工作时数来增加工作岗位,避免失业的趋势。最近作出的CAOS作出规定:一周总工时36小时。
荷兰总有从属于贸易的经济,它的活力来自自由贸易和在工会、雇主团体及政府之间合作形成的稳定工业环境。在影响到工人的重大问题上要共同作出决定时劳资关系很复升。法律要求荷兰每家百人以上公司或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数三分之一的35人以上的公司成立劳资协议会,包括投资决策在内的问题资方在作决定时必须与劳资协议会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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