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遇险可寻求领事保护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遇到困难或麻烦,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所谓领事保护,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以及派遣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正当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领事保护主要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人身安全、居留权、财产权、劳动就业权、社会福利、通讯自由、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等。随着中国公民的出境急剧上升,中国人在海外受到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方面侵害的风险在客观上也随之上升,近两年来领事保护案件直线上升。
领事保护的内容包括协助紧急情况时撤离、协助处理个人意外等。比如当驻在国发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战乱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使领馆向中国公民通报情况,必要时协助中国公民撤离危险地区,包括办理必要的旅行证件,尽可能安排撤离交通工具等。
在中国公民遭遇意外时,特别是涉及人数多、伤亡情况严重的突发性大案、要案,使领馆会通过各种途径尽快了解有关情况,并将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通知国内有关部门及亲属,对公民本人或家属通过调解或法律途径争取赔偿、处理遗体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中国公民遇到困难以致生计出现问题时,使领馆可应本人要求,与其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如2003年莫斯科友谊大学火灾案发生后,外交部立即启动重大领事事件应急机制,及时为遇难学生及家属提供帮助。
领事保护有限度
一些公民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中国人在接受国遇到刑事等案件时,可以去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庇护。其实使、领馆对本国国民或第三国民都无庇护权。中国公民在境外陷入困境可以请求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协助,但不允许躲进使领馆“避难”。这样做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引起外交争端。使领馆的领事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诸多条件和因素的限制,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使领馆对本国国民的保护,无论是探视还是交涉,实际上是依据国际准则、国际惯例等敦促接受国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处理。领事保护涉及国际法、接受国和派遣国法律,情况十分复杂,使领馆对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时,不能超越其执行领事职务的权限。
当要求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公民所提供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虚假陈述会给领事官员帮助公民维护正当权益带来困难,而且将导致公民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领事保护并非无所不能,使领馆不能提供的领事保护和服务包括:不能申办驻在国签证和当地居留证;不能帮助谋职或申办工作许可证;不能替公民出面解决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也不能对此仲裁或出具任何带有仲裁性质的函件;不能帮助公民在住院、居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不能为公民、法人支付酒店、律师、医疗及旅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不能将公民留宿在外交或领事机构内;不提供保管行李物品的服务;不能代为购买免税品等。
守法慎行以防不测
外交人员提醒,中国公民在海外有守法的义务,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尊重当地社会、民族习俗。其次,卷入刑事案件时或民事纠纷时,公民还有正确如实报告案情的义务。谎报、瞒报案情或事实不清都可能贻误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或者在对外交涉时授人以柄,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公民有接受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外交人员建议中国公民到国外去,应该加入海外意外伤亡保险。中国公民出国后,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不突出自己;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也不要在居住地存放大量现金;不要在黑暗处打车;在街上捡到东西要交警察处理,以防被敲诈、陷害;不要在黑市上换汇;文件、钱包、护照要分开放,不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如警察检查你的护照等证件,你可先请他出示证件,记下他的警牌号、警车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款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如果遭遇刑事案件,中国公民务必马上向案发地的警局报案,积极与警方合作。如果遇窃要请警方出具一份较为详细的遗失证明。在境外中国护照遗失、被偷或被抢后,要立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必要时还应向所在国申请出境签证。中国公民如果不幸遭遇事故或发生事件、案件,要到医院及时就诊,并开具诊断证明。事发后,要尽快与最近的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驻外使领馆可应请求,就中国公民在驻在国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护,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提供初步的法律咨询和一般性指导,推荐当地律师、翻译,视情旁听法庭审理等。在居住国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或判刑,当事人有权要求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服刑的中国公民,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其争取合法待遇。(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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