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委近日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开始遴选2006年志奋领奖学金项目人员。据留学基金委消息,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英国外交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共同设立了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英国外交部“志奋领”奖学金项目,资助中国学生到英国的大学攻读一年制的授课型硕士学位。该项目2006年度将选派至多25名人员到英国的大学攻读一年制的授课型硕士学位。
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选派工作须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精选精派”的原则,并结合国家、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发展对相关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本项目优先资助学科领域为:国际关系、司法与法律、经济与金融、贸易与商业(包括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科学与技术(包括通讯与信息技术、材料科学与新材料、工程科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包括农业、生命科学与公共健康)、能源与环境变化(包括能源与环境)、社会发展(特别是医疗、教育政策、人权与司法改革)、媒体。MBA学位除外。
三、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及永久居民;
正在英国进行学习和工作的人员不可申请本奖学金;
完成学业后回到中国;
年龄在26岁至45岁之间(截止至2005年1月1日)
具有至少3年的工作经验,并具有在相关的专业领域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潜力;
具有“志奋领”项目要求的素质:有抱负、有魄力;拥有潜在的领导才能;致力于组织的变革与发展;灵活、适应能力强;富有创新能力和创造力;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和全新的技术、专业及文化环境。
具有学士学位,已具有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亦可申请;
申请人的学术类IELTS考试成绩总分不能低于6.5分,且各单项成绩不能低于6.0分(学术类IELTS成绩有效期为2年。没有2004年9月之后有效考试成绩的申请人都需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最晚时间为2005年11月12日);
申请人不得是英国外交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志奋领”奖学金项目资助方的在职工作人员或家属;
在过去3年中未接受过英国政府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奖学金;
未曾长期在英国生活过并对英国的生活、文化、价值和制度没有切身体验。反之,其申请不具有竞争性,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被授予本奖学金;
非学校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四、本项目推荐选拔工作采取差额遴选的方法,以体现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竞争性。中英双方将先进行材料初审。材料初审合格的人员将参加2005年12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英国外交部统一安排的面试,以确定录取人员。通过面试人员的录取是有条件的,条件是通过面试人员必须自行获得英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英国使馆文化教育处将向申请人提供选择英国学校和课程的帮助和建议。申请人最终的学校和专业选择必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英国外交部共同批准通过。
最终录取的留学人员将于2006年9月前后派出,留学期限为12个月。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不得转换专业,到期不得延长。
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英国外交部将平均分担本奖学金的全部费用。每个奖学金包括上限为10,500英镑的学费、奖学金获得者本人的每月生活费、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及其他国家留学基金委和英国外交部同意的补贴。任何超出10,500英镑的学费和课前语言培训的费用将由奖学金获得者本人负担。
五、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推荐2-3名候选人,并须于2005年11月12日之前将推荐人选的完整的申请材料(一套原件和四套复印件)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合作与咨询部。
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一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项目类)》、一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单位推荐意见表》、一份《“志奋领”奖学金项目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两份《“志奋领”奖学金项目推荐人意见表(Reference Form)》(工作和学术各一份)和一份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以上各项表格的下载网址为:
http://www.britishcouncil.org/zh/china-education-scholarships-chevening-joint.htm
参加2005年11月12日学术类IELTS考试的申请人请先报送除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外的其它申请材料。IELTS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必须在2005年11月27日前补报。
六、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人选应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五百元人民币。届时请将此项费用按如下地址汇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账号:0102049509026401697;
(电汇凭证上请务必注明“‘志奋领’奖学金项目”和申请人姓名)
七、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将按照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派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交纳国际交流服务费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国内有关待遇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应确保被推荐的人选未同时申请其它项目,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录取后不得放弃录取资格。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合作与咨询部联系。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潘悦
电话:010-66413119
传真:010-6641063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