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深受广大留学人员的欢迎。为鼓励留学人员学成后回国服务,对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携带物品进境海关有特殊规定,即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等材料,按规定标准享受免税物品待遇(每半年一件指标)。在外留学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者,还可利用免税指标在国内购买轿车一辆。
·回国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向我使馆教育处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在教育处办理过登记手续; 2. 在荷兰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时间达六个月以上; 3.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外正规高校注册证明、毕(结)业证书或荷方指导(合作)教授、科研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进修或工作证明(请注明进修或工作期限)。
·临时回国者不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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