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周额定的工作时间
不同的工种有不同的额定工作时间,大部分是在每周40到44个小时之间。但是,有些行业的每周额定工作时间要长一些,如伐木厂或锯木厂的工作时间每周为47小时;住在雇主家的佣人每周应工作53小时,等等。实际上的工作时间也可以低于40小时。
经劳动标准委员会同意后,雇主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间,有时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有时一天只工作几个小时,但是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额定工作时间,超过者应计入加班时间内。
(二)工时的计算
雇员到达工作场地,听候雇主安排工作时,就开始计算工时。如果雇主不能及时让雇员开工,则等待雇主安排工作的时间也计入工作时间内。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或应雇主要求临时加班,如果因工作量不足,雇员的实际连续工作时间低于三小时者,应算作三个小时。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出现意外事故时(如火灾); 2. 雇员的工作时间在聘请雇员的时候就已经声明每次工作低于三小时者(如校车司机、护送学徒过马路的交通指挥等); 3. 工作时间预定低于三小时者。
(三)超额工时的计算
超过每周额定工作时间后,就要计超额工时。每超一小时作一个半小时。在计算超额工时时,法定的年休假日,带薪节日等都应看作是上班时间。
雇员超时工作后,不一定非要拿超时工作不可。也可要求雇主安排他们补休。但是,超时工作一天就应补休一天半。在补休时照发工资。
(四)工间休息、吃饭时间和每周休息时间
工间休息并不是法定的。但是,雇主一旦同意雇员可在工作中间休息,那么,休息时间也应看作是工作,不能从工时中扣除。
连续工作五个工作小时以上,雇员有权停工半个小时用吃茶,这半个小时不算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工人无法离开工作岗位,那么这半个小时的吃茶时间也应计入工作时间内。
雇员每周有权连续休息最少24个小时,农业工人的情况例外,可能要连续工作两周后才能休息。
|